This blog post discusse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“spouse” under BC’s Family Law Act. Click here to view its English version.
如果我告诉您:同一个人、在同一个家庭法案子中、在同一本《家庭法(Family Law Act)》的定义下,可能会出现“既是配偶、又不是配偶”的情况,您是否会觉得匪夷所思呢?
本文为您介绍BC省《家庭法》对“配偶”一词的定义,看完您就会明白:上述情况可能在何时发生。
李雷和韩梅梅的故事
李雷是温哥华土生土长的CBC,坐拥海景豪宅。韩梅梅从中国来加拿大留学,2023年夏天刚从UBC本科毕业。
机缘巧合之下,2023年12月的某个冬日,李雷和韩梅梅相识了。两人一拍即合,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。次年一月,韩梅梅发现自己怀上了她和李雷的孩子。韩梅梅在自己公寓办妥了退租手续,搬进了李雷的豪宅。从那一刻起,两人正式开始了同居关系。
可惜的是,新生活的蜜月期还没能持续多久,两人发现在孩子养育、未来家产规划等诸多事情上无法达成共识。渐渐地他们都意识到:彼此的三观其实相差甚远。
2024年10月,两人的孩子出生了。同年12月,两人正式分手。韩梅梅带着孩子搬出了李雷的住处,又过起了独自租房的日子。韩梅梅的母亲闻讯,立马飞来了温哥华陪女儿同住,也帮忙照顾孩子。
租房的日子渐渐稳定下来之后,韩梅梅开始思考:是不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,来为自己和孩子争取一点什么?
2025年1月,韩梅梅正式到法院向李雷提起家庭法诉讼。她先争取到了眼下孩子的抚养权:法官认为至少此时此刻,孩子还小,跟着母亲一同生活对孩子最有利,李雷可以探视孩子。
除了抚养权,韩梅梅还有其他诉求:李雷应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(child support)、给韩梅梅的配偶赡养费(spousal support)、家庭财产(family property)的分割。
这三项涉及金钱的诉求,韩梅梅能成功吗?
BC省《家庭法》第3(1)条
韩梅梅面临的第一个门槛就是:她需要证明自己和李雷满足《家庭法》中对“配偶”一词的定义。这个定义在《家庭法》第3(1)条可以找到:
A person is a spous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, if:
a) the person is married to another person, or
b) the person has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-like relationship, and
i) has done so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, or
ii) except in Parts 5 [Property Division] and 6 [Pension Division], has a child with the other person.
在本法案中,若满足以下条件,甲方是乙方的配偶:
- a) 甲方已与乙方结婚,或
- b) 甲方与乙方已处于一段类似婚姻的关系中,且
- i) 此关系已不间断持续至少两年,或
- ii) 除第五部分[财产分割]和第六部分[养老金/退休金分割]外,甲方和乙方有一个孩子。
根据上述法条,您能想出一个“甲方和乙方既是配偶、同时又不是配偶”的情况吗?
让我们回到李雷和韩梅梅的故事,找找答案。
韩梅梅和李雷是“配偶”吗?
要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要考虑两个部分:一是韩梅梅的诉求,二是两人的婚姻状况。
韩梅梅的诉求有三:
- 李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
- 李雷支付配偶赡养费。韩梅梅认为:在两人关系存续期间,她主要扮演了一个“女主内”的角色,牺牲了出去工作学习、提升自己就业前景的机会。相反,得益于韩梅梅对李雷豪宅里大事小事的悉心打理,李雷才能全心全意投入事业,生意做得是风生水起。2024一年过去,尽管全球经济都在疫情后处于低迷状态,李雷依然赚得盆满钵满。因此韩梅梅认为:李雷需要赔偿她作为一个“免费劳力”的辛苦付出,也有义务帮助她在分手之后、有一定经济能力去实现自给自足。
- 韩梅梅还主张:两人关系存续期间,李雷的房产和其他金融投资都持续升值,这些升值部分都应该算是两人的“家庭财产(family property)”。既然现在是她搬出来了、房子和投资也依然在李雷一人名下,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他应该折现、分给自己才对。
【假设一】如果两人已经领了结婚证
如果韩梅梅和李雷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结为夫妻(legally married),那他们就满足《家庭法》第3(1)(a)条的定义,是配偶关系。如此,韩梅梅在提出上述三个诉求时,无需再为证明“我和李雷是配偶”而担心。
【假设二】如果两人只是同居、并未结婚
这是人们常说的common-law partners:不结婚不领证,就像已婚人士一样同居(marriage-like relationship)。若是如此,我们的分析就不同了:
韩梅梅依然可以向李雷索要孩子的抚养费。尽管他们的同居关系还不到一年,两人依然满足《家庭法》第3(1)(b)(ii)条对“配偶”的定义,因为他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。同理,韩梅梅也依然可以向李雷索要配偶赡养费。注意:这里只是说,“配偶”定义这一关不会成为韩梅梅提出这两项诉求的阻碍,至于最终法官会怎么裁决、包括抚养费和赡养费李雷具体需要支付多少金额、要支付到何年何月…… 这些都需要结合两人和孩子具体情况再行判断。
不过,韩梅梅恐怕失去了和李雷分家庭财产的资格。两人的同居关系还不到一年,又没领结婚证,《家庭法》第3(1)条下的任何条件都无法满足。如此一来,在家庭法中财产分割这件事上,韩梅梅和李雷不构成配偶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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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rek Zhang Associate | Family Law Vancouver |
声明:本文中“李雷和韩梅梅”二人以及他们的故事纯属虚构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。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,仅供一般法律参考信息。文中对英文法律条款的翻译仅供参考,请以英文官方原版为准。尽管我们的博客作者在撰文时做了最大努力,我们无法保证上文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。一切因上文内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,LK Law不承担任何责任。